安全业界
网上千余Q币莫名被盗 神秘黑客竟是公司内贼
[时间:2008-10-10 9:17 am | 编辑:tutu ]
共有1篇评论 | 分类:安全业界 | 来源:彩龙中国 | 标签:

  网络Q币频繁被盗,警方介入调查,神秘黑客现身。然而,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日前,大理市法院对云南省首例网络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网络窃贼罚金3500元。

  游戏点卡频繁被盗

  去年10月28日晚上10点多,大理市“咚咚科技”公司的老板邱东打开销售点卡的网址,输入账号、密码,登录后收款查询。然而,他发现销售平台有些不正常。“当时公司只有我一个人在,可销售平台上却有员工在进行销售的销售记录”。

  公司正常的交易都是在每天上午9点到晚上9点之间进行,可邱东进一步查询发现,最近3个月公司大量的交易都发生在晚上9点以后。“当时第一感觉就是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被盗。我大概统计了一下,被盗点卡价值3000余元。”

  邱东立即向大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报案。

  神秘“黑客”

  两月盗走1845元

  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接到报案后,迅速组织民警对邱东所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被盗的主要涉及深圳腾讯公司的一些Q币,还有魔力一卡通的游戏点卡,总价值2000余元,而邱东公司里的电脑并没有病毒或黑客程序。这说明窃贼应该是用正确的密码登录到销售平台,用合法的身份窃取了这些虚拟货币。

  办案人员在对登录过销售平台的人员和点卡交易记录进行仔细排查后,一个名叫“陈燕熊”的嫌疑人进入警方视野。今年24岁的陈燕熊,只是“咚咚科技”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

  2007年初,经朋友介绍,陈燕熊成了“咚咚科技”的一名店员,这家公司主要经营数码产品、笔记本电脑、各类充值点卡、Q币等。陈燕熊的工作状态也还不错,老板邱东很信任他,由他负责销售游戏点卡,自然他对网络平台的账号和密码了如指掌。

  然而,有一次陈燕熊跟老板邱东发生了争吵。2007年5月,陈燕熊辞职离开了“咚咚科技”公司。离开公司后,陈燕熊一直对公司心存怨恨,他曾想过用黑客手段秘密攻击“咚咚科技”,他试着登录“咚咚科技”的销售平台,他惊喜地发现账号和密码居然一直没有修改过。

  于是,陈燕熊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陆续盗取了“咚咚科技”的Q币、魔力游一卡通、Q点在线卡等共计1845元。“我对网络黑客比较崇拜,当充取了这个点卡以后,心里面有一种快感,很舒服!”陈燕熊说,在现实社会中要有责任感,可在虚拟世界里自己不需要有什么责任,想干吗就干吗。

  网络窃贼被判盗窃罪

  今年3月20日,大理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燕熊涉嫌盗窃罪。4月7日,大理市法院对这起网络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盗取的Q币、游戏点卡等虚拟物品的属性,它究竟能不能算是公私财物及物品的价值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陈燕熊的辩护律师虞怀兴表示,在现阶段,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网络当中的虚拟财产上升到《刑法》规定的公私财产的保护范畴。公诉人则认为,本案涉及到这些商品不仅在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的虚拟空间期限内体现出一种使用价值,更在现实的世界里具有交换价值,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这一点不容置疑。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Q币、游戏点卡,属于《刑法》保护的公私财产,和普通的财物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同样需要用现实中的财物进行购买,它具有普通商品的属性,同样可以支配,因此偷盗虚拟货币同样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据此,大理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陈燕熊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宣判后,陈燕熊积极筹款,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了罚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陈燕熊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24岁是一个拼搏的年龄,应该去创造更多的东西,给家人也好,给老婆也好,不应该沉迷在虚拟世界里面!”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网络的监管还不够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也尚未建立健全。在此提醒广大网民,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和快乐时,一定要有防范意识,若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相关文章
  • 暂无相关日志
产品咨询与帮助请前往 毒霸客服专区>> 网友评论  

25。¥人民币

  • 匿名发表 昵称:
  •  邮箱:
  •  验证码:
前往毒霸产品下载页,体验2008版最新安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