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卫某、李某和栾某利用“灰鸽子”木马程序盗窃网上银行。上海市卢湾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伙同卫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俱构成盗窃罪。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是通过网上银行实施盗窃犯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被告人不具有判处缓刑的条件。
日前,卢湾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卫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栾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段某、卫某和李某过互联网相互结识。2007年初,3人为谋钱财,共谋使用在互联网上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方式,窃取他人网上银行帐户内的钱财。根据事先确定的分工,李某在江苏省昆山市使用电脑将“网银木马”和“灰鸽子2006vip”计算机病毒植入深圳800信息网站的程序内,造成部分进入过该网站的网络用户在登录网银系统时,发生帐户户名、帐号、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再由段某使用由三人共同出资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上网窃取上述泄露的网银帐户信息,登录帐户,选取作案目标。最后,由卫某负责将转入银行卡内的资金从银行自动取款机中取出。
2007年4月11日,段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利用获取的被害人易某的网银帐户信息,上网进入该帐户,从中转出10.1万元,至其控制的5个银行储蓄卡帐户内。同年4月11日至4月14日,段某带领由卫某物色的栾某,先后至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阜阳市、宣城市等地,指使栾某在明知卡内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持上述5张银行储蓄卡,在当地多家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共提取现金9.8万元,交段某进行分赃。
2007年5月12日,段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利用获取的被害人佘某、张某的银行网银帐户信息,上网进入两名被害人的帐户,从中共转出人民币2万元至其控制的2个银行储蓄卡帐户内。次日,卫某伙同栾某,持上述2张储蓄卡至安徽省巢湖市,由栾某在当地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9800元,交段某、卫某分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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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大盗今天在卢湾区法院领刑
2007年10月12日,震惊全国的 “网银”盗窃案在卢湾区法院宣判。白永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网络远程控制软件侵入,监控他人电脑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电脑中储存的网上银行账号、密码及电子认证证书等信息后,登陆网上银行盗窃他人账户内的资金达1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