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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名男子网上挂出“艳照”链接被拘10天
[时间:2008-02-25 9:34 am | 编辑:m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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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在虞某家中将正在上网虞某的抓获,并查获其下载的260多张“艳照”。而虞某在被抓获时表示自己这么做“完全是觉得好玩”。警方随后当场勒令虞某将上述照片删除。

  因在自己的QQ空间里存了约260张“艳照门”照片并将链接发布在当地论坛上,浙江省舟山市27岁男子虞某,日前被当地警方处以治安拘留10天。

  据介绍,虞某是内地因非牟利传播“艳照门”照片而被拘留的第一人。

  昨日,舟山市岱山县网监大队有关负责人告诉早报记者,该大队14日下午接到市局传递的线索,称在当地论坛上有提供“艳照门”照片的链接。

  网警侦查发现,发帖者在自己的QQ空间“相册”里上传了约400张有关照片。经鉴定,其中约260张系淫秽照片。14日凌晨,发帖者在当地论坛上贴出其QQ空间的链接,并发帖称内有“艳照门”照片。

  当晚,网警在家中将正在上网的虞某抓获,查获其下载的“艳照”260多张,当场勒令虞某将这些照片删除。据了解,虞某在被抓获时表示自己这么做“完全是觉得好玩”。

  虞某交代,自网上爆出“艳照门”后,自己从网上四处搜集有关图片并下载到自己的电脑里。2月12日,自己将照片上传到自己的QQ空间。

  岱山县网监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信息或将淫秽信息挂到博客、论坛上也涉嫌违法。警方可追究传播者责任,并处以行政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聊天室、论坛、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淫秽图片200张以上,或传播到网上、使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传播者将被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不以牟利为目的,数量是前述标准(200张或1万次点击)2倍以上或分别达到2项标准的也将被追究刑责。

  另外,明知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仍为其提供通信传输通道等帮助的,将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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